衛鴻國際(股)公司退(換)貨辦法

一、本公司針對傳銷商退(換)貨行為可分為解除契約之退貨、終止契約之退貨、瑕疵商品及其他特殊因素之退(換)貨處理。

二、本公司傳銷商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

  1. 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相關規定如本款第三條),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2. 自願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本公司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之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相關規定如本款第三條)。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 針對QS專案會員,無論『QS專案』正在實施或已終止實施,仍得依事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

三、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依下列原則扣除商品價值減損:

  1. 商品已開封過、已使用(個人私密用品經拆膜視同已使用)、保存不當及可歸責於使用者之減損,不得要求退貨。
  2. 入會套組及其他優惠產品套組為整組賣出,辦理退貨需將套組內所有產品及贈品一併退回。若原套組內之個別商品已有上述條文所載不得要求退貨之情事發生,需傳銷商自行籌集相同產品,始得辦理退貨。
  3. 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以下列表格所載之價值減損標準辦理退貨(退貨如係由公司取回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可提領日起計算 45日內 46日至2個月 2個月至6個月 逾6個月
    價值減損 0% 10% 30% 不得要求退貨
  4. 傳銷商所持有之無形性商品,不受「傳銷商所持有商品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規定限制。
    ◎ 入會套組實例:
    例如A傳銷商購買VIP入會套組10000元,3個月後要自願終止契約,本公司會依價值減損30%買回該入會套組:10000元 – (10000元*30%) = 7000元
  5. 針對QS專案會員,無論『QS專案』正在實施或已終止實施,仍得依事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並依上述規定作價值減損計算。

四、本公司針對瑕疵商品之退(換)貨處理:

  1. 本公司傳銷商領取或收到商品立即檢查後,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應於商品收訖日起七天內通知本公司行政部門,本公司得無條件給予退(換)貨處理,若有外觀不良及包裝破損問題,請勿拆封持原樣換取商品。但下列情形除外:a.非完整包裝 b.人為破壞 c.存放不當 d.提供資料經查不實者。
  2. 本公司傳銷商發現領取或收到之商品有瑕疵,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通知本公司行政部門,若商品外觀完整且於有效期限內,則本公司將依照「本公司傳銷商蓄意退還無瑕疵商品之處理條款」處理。
  3. 針對傳銷商因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內規定或人為因素,長期囤積商品,若商品外觀完整且於有效期限內,則本公司將依照「本公司傳銷商蓄意退還無瑕疵商品之處理條款」處理。
  4. 本公司若受理該傳銷商退(換)貨時,得先扣除該因進此批商品而已發放之獎金及其相關獎勵利益後,再給予辦理退(換)貨手續。
  5. 針對QS專案會員,無論『QS專案』正在實施或已終止實施,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瑕疵商品之退(換)貨處理。

五、本公司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增列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之退貨處理;若傳銷商因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內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以致公司解除傳銷權或終止契約書,則本公司不接受該傳銷商退貨。

六、本公司傳銷商蓄意退還無瑕疵商品之處理條款:

(一)為抑止本公司傳銷商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內規定,囤積商品或蓄意退還無瑕疵商品等人為因素(依商品外觀完整、未超過有效期限為原則),特訂立此條款。
(二)一般退(換)貨辦法:

  1. 傳銷商除自願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另有規定外,一般退換貨需14日內辦理。
  2. 商品超過有效日期起及開封過、包裝毀損之商品不得要求辦理退貨。
  3. 辦理退換貨需連同套組及贈品一併退回。

(三)促銷優惠商品、贈品、及輔銷品之退(換)貨原則:

  1. 凡於促銷期間購買之商品,若欲辦理退貨,需將贈品一併退回。
  2. 以優惠價格促銷的商品,除瑕疵品外,恕不受理退、換貨。
  3. 贈品退回時若有毀損,本公司得以贈品價值收取費用,並將贈品奉還。
  4. 贈品若為瑕疵品,傳銷商應於七日內攜帶該贈品及發票至原贈領的本公司分公司辦理更換。
  5. 輔銷品除瑕疵品外,一律不得退換。

(四)本公司受理該傳銷商退貨時,得先扣減商品價值減損之貨款,並扣除該員因進此批商品而已發放之獎金及其相關獎勵利益後,再給予辦理退款。
(五)該傳銷商因退貨而應得之價款,俟退貨手續完成後,本公司得於三十天內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
(六)針對QS專案會員,無論『QS專案』正在實施或已終止實施,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七、本公司傳銷商針對退(換)貨之申請,為方便相關程序辦理,請攜帶相關憑證(身分證、統一發票及訂貨單)親至本公司行政部門辦理退(換)貨事宜,其退款金額將於隔月二十日以支票方式退還訂貨人。

八、本公司傳銷商若其下屬體系中,有傳銷商申請退貨並獲准時,本公司有權追回已發放各層級之各項獎金及各項相關獎勵利益。

九、本公司傳銷商因退(換)貨因素而所產生之商品運費用,應由該傳銷商自行負擔。